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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2026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2026-03-31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聊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2026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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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我中心制定了《聊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2026年修订版)》,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灵活就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为有效发挥制度普惠作用,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建厅等9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开展实际,制定了《聊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202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让政策红利惠及更多人群,更好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稳业安居

本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包括总则、缴存管理、提取管理、贷款管理和附则五章,共计二十九条具体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缴存对象定义、实施主体及办理渠道等内容。

(二)第二章“缴存管理”重点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的协议签订、缴存金额、缴存频次、缴存方式、身份转换等内容。

(三)第三章“提取管理”重点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的提取方式、提取额度、终止协议等内容。

(四)第四章“贷款管理”,主要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逾期管理及失信惩戒等做出相关规定,重点明确贷款对象、申请条件、还款方式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灵活就业人员骗提骗贷违规处理及《办法》的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缴存范围

一是调整开户年龄范围,由原来的“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调整为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仅凭身份证原件即可参缴,扩大覆盖群体;二是明确将港澳台人员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纳入缴存范围,扩大制度覆盖。

(二)优化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根据收入情况自主确定缴存额。缴存方式在原来按月托收缴存的基础上增加自行缴存方式,缴存频次在原来按月缴存的基础上增加按季按年缴存

(三)新增灵活提取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除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外,还可根据个人需要,灵活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缴存的部分。以原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的资金部分,按照单位缴存职工现行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四)分类明确终止协议提取金额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且公积金账户未被限制,原来的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调整为可全额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终止缴存使用协议。其中,单位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须保留之前以单位职工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按照单位职工销户提取政策执行。

(五)放宽贷款申请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条件中关于缴存时间的规定,由原来的账户设立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已履行约定义务,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按月缴存的,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按季、按年缴存的,缴存额在账户中保留6个月(含)以上;未按《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中断,自再次缴存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贷款时,须保证公积金账户上一缴存月份已完成缴存。

(六)提高实际可贷额度

一是调整贷款挂钩倍数,由原来的连续缴存满12个月及以上,不满24个月的,挂钩倍数为缴存余额的10倍;连续缴存满24个月及以上的,挂钩倍数为缴存余额的15倍。调整为按照“多缴多贷、长缴多贷”原则,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挂钩政策,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连续缴存时长等因素挂钩即贷款额度=账户余额×规定倍数×存贷系数-夫妻双方总负债金额。具体规定如下:连续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不满24个月的,存贷系数为0.8;连续缴存满24个月及以上的,存贷系数为1

二是提高收入比上限,由原来的“贷款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为50%调整为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夫妻家庭收入的60%以缴存人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的近6个月(含当月)月均缴存额除以24%换算认定家庭收入。

(七)提高贷款期限

由原来的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女性不得超过50岁、男性不得超过60岁调整为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四、政策解读

(一)本《办法》中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二)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如何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聊城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可通过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服务大厅或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等渠道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从业特点、收入方式等,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在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方式可选择银行托收或自行缴存,缴存频次可按月、按季或按年设定。选择银行托收方式的,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于每月12日前将当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约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从约定账户扣划资金;选择自行缴存方式的,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在当期缴存周期内办理缴存业务。

(四)选择按季、按年缴存的缴存金额及缴存时间范围是怎样确定的?

按季按年的缴存金额根据月缴存额倍数确定。按季缴存区间为每个自然季度,即第一季度1-3月、依次为4-6月、7-9月、10-12月;按年缴存区间为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即当年7月1日-次年6月30日。选择按季、按年托收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缴存后,后续缴存周期的扣划时间分别为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每公积金缴存年度第一个月。缴存人应在扣划日前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约定账户,以免逾期缴存造成影响。

(五)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信息发生变更需要注意什么?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信息、缴存方案、缴存金额或已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七)灵活就业人员到单位就业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如何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成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应由单位申请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单位账户下,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

(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公积金账户在异地之间可以转移吗?

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转入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聊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

(九)灵活就业人员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除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外,还可根据个人需要,灵活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缴存的部分。以原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的资金部分,应按照单位缴存职工现行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需要注意的是,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的,不能办理提取。

(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可以停缴吗?如何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额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终止缴存使用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须保留之前以单位职工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按照单位职工销户提取政策执行。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已履行约定义务,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按月缴存的,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按季、按年缴存的,缴存额在账户中保留6个月(含)以上;未按《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中断,自再次缴存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贷款时,须保证公积金账户上一缴存月份已完成缴存。

4.单位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从异地转入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缴存余额合并计算,缴存月份连续的可合并计算缴存时长。

5.具有1年以内合法有效的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6.购买首套房、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7.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8.借款人单方或夫妻双方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和尚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

9.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可以贷多少钱?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以借款人单方或夫妻双方缴存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单方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

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保留到千元)且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夫妻家庭收入的60%以缴存人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的近6个月(含当月)月均缴存额除以24%换算认定家庭收入

贷款额度=借款人单方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规定倍数×存贷系数-夫妻双方总负债金额

连续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不满24个月的,存贷系数为0.8;连续缴存满24个月及以上的,存贷系数为1。按目前政策,规定倍数为20倍。

(十三)贷款期限是多少?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十四)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方式有哪些?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仅能以所购房做抵押方式办理,在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以支付购建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十五)是否可享受多子女及购买新建装配式、高品质住宅等贷款额度提高政策?

符合多子女家庭、购买新建装配式或高品质住宅、购买现房等政策的,可享受与职工同样的最高额度上浮政策。即符合本市关于多子女家庭政策的贷款额度可上浮30万元,符合购买新建装配式、高品质住宅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可上浮20万元,购买现房的,贷款额度可上浮10万,三项政策可叠加使用。

(十六)灵活就业人员还款方式是什么?

灵活就业人员应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贷款还款账户,借款人单方或夫妻双方均应办理逐月冲抵公积金贷款本息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每月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扣划还款。

(十七)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月缴存额低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时,该怎样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季、按年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须申请变更为按月托收缴存,借款人家庭月缴存额之和低于贷款月还款额的,应调整夫妻一方或双方月缴存额,使家庭月缴存额之和不低于月还款额,且应在当年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月缴存额范围之内。贷款审批完成后,新的缴存方式及缴存金额自之后缴存周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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