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聊住金字〔2024〕5号关于修订《聊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2-28 15:26:24
字号:

关于修订聊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党总支、各科、各管理部、广大缴存职工: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3〕8号)等文件要求,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聊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聊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19日

 

 

 

附件: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五)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六)离、退休的;

(七)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四)项提取条件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五)项提取条件的,可一次性提取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子女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六)(七)(八)(九)(十)项提取条件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时职工账户须为封存,且无贷款、无担保、无冻结状态)。

第六条 在本市有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

(二)购买、建造、大修、租赁商业用房、公寓、办公用房、车库及偿还该项目贷款本息的;

(三)以离婚、分割、死亡、继承、赠与、交换等非房屋买卖交易方式取得住房的;

(四)因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的。

第三章  提取材料及要求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本人的身份证及Ⅰ类银行卡原件夫妻双方同时提取或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除此之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因特殊原因提取人本人不能到场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受托人代办的,需要同时提供提取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提取人为产权人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同时一次性提取,提取顺序为先产权人后配偶。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协议、契税完税凭证、购房款发票。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三)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资金结算表、补缴差价付款凭证。自取得资金结算表及付款凭证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五)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购房款发票。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六)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购房款发票。自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第十条 职工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一套住房同一提取类型仅限提取一次。提取人为产权人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同时一次性提取,提取顺序为先产权人后配偶。

(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费用发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的,应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建造翻建费用发票。自《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出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二)大修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自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第十一条 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正常还款满12个月可办理按年提取,贷款期限内每年(即到账日的次日满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也可申请提取。提取人为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同时一次性提取,提取顺序为先借款人后配偶。

(一)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按年提取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Ⅰ类银行储蓄卡。

(二)偿还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按年提取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贷款银行印章12个月连续正常还款明细。

(三)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按年提取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并盖章确认的近12个月还款明细。

(四)申请提前一次性结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前还款申请表。

(五)已提前一次性结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一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还款凭证。

(六)已提前一次性结清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的一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还款凭证。

(七)已提前一次性结清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一年内的贷款结清证明、还款凭证。

上述提取情形中,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存在商业住房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仅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缴存职工有多份商业住房贷款的,只按照其中一份贷款还款额提取。

第十二条 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可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逐月冲抵或提前部分冲抵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逐月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即委托管理中心每月16日自动划转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当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办理此项业务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委托人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余额充足;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正常,不能为封存、冻结状态;且不能有在途住房公积金业务,包括贷款批扣、柜面还款、贷款信息变更、职工转移、职工销户、单位转移、单位销户等。

已办理“逐月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业务的职工及配偶无法再办理“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按年提取”业务。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申请办理的,本月可以执行冲抵;当月15日之后申请的,次月执行冲抵。借款人可随时申请终止逐月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业务,委托终止后,可在正常还款12个月后,办理“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按年提取”业务。

(二)提前部分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即每年可申请划转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通过内部转账方式直接冲抵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办理此项业务应当携带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借款人账户余额需大于或等于部分偿还的金额;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非冻结状态;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为避免与每月抵扣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冲突,在按月冲抵公积金贷款本息之日(每月16日,节假日顺延)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扣款日(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暂停办理此项业务。

第十三条 职工开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住房并租赁住房的,无房租赁期间,每年(即到账日的次日满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已婚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本人及配偶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单身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并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加盖民政部门印鉴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职工本人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经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二)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应提供经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的,还应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房的,应提供多子女家庭证明材料(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可以证明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租赁发票、经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四)新市民、青年人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提供经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新市民提取的还应提供外省市户籍的户口簿或由外省市迁入本市不满三年的本市户籍户口簿。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新市民及青年人租房提取条件的,只有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申请提取。

上述提取情形中,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查询结果30日内有效。

第十四条 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应提供《聊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非产权人及配偶提取的,另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如:户口本、履历表、独生子女证等显示产权人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自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办理提取。

第十五条 职工离休或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免提供)。

第十六条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个人账户封存满180天可办理提取。

第十七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八条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第十九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宣告死亡证明任意一项)、死亡人身份证或死亡人户籍注销证明、办理人身份证。如提取资金无法划转到死亡人银行卡上的,还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二十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其中,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补房款差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还款额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最近连续正常还款12个月的累计还款额。

(二)提取商业住房贷款一年还款额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最近12个月的累计还款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三)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性还款金额。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住房并租赁住房的:

(一)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提取金额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按照月提取额为每户每月1500元,即每年18000元。经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备案有租房发票的,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三)多子女家庭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四)新市民、青年人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可按月提取上月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二十三条  聊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因加装电梯实际出资的费用(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第五章  提取程序及监督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职工持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取材料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管理中心应即时办理;提取材料需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在提取材料审核过程中,如对职工提取材料的真实性有疑义,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采取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取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联合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向我市任一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2181日施行的《聊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