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解 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文件精神,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措施要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满足缴存人购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二、出台目的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为了支持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实现“既提又贷”,进一步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需求,切实帮助购房者降低购房成本、减轻购房压力,提升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既提又贷”
1.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同时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提取对象及条件
①我市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
②所购住房开发企业已在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楼盘准入手续;
③提取人无未结清的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2)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不含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金额)。
(3)提取材料
①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认购协议;
②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凭证(金额包括自付以及提取公积金部分);
③购房合同载明产权人身份证;
④提取人单方或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⑤开发企业出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⑥提取人签署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
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应用,已实现无证明系统查询核验以及部门信息共享查询的申请材料,职工可无需提供材料办理。
(4)提取流程
提取人与开发企业应根据购房总房款,在统筹考虑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后续房款支付情况的前提下,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办理流程分为三步:一是签订购房认购协议后,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携带材料共同到购买商品住房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预提取业务;二是开发企业将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预提确认单》载明资金经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购房首付款后,办理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合同中需约定“划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元至购买房屋所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内容);三是提取申请人携带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凭证、身份证、结婚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共同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现场签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划转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约定的收款账户。
(5)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的,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金额可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即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夫妻双方直付的首付款金额之和可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且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
2.住房贷款划拨成功后提取购房首付款
(1)提取条件
①我市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
②已办理住房贷款(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且住房贷款已划拨成功;
③取得首付款凭证一年内。
(2)提取材料
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Ⅰ类银行卡原件;夫妻双方同时提取或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办理住房商业贷款提取购房首付款的,需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借款合同。
除上述资料外,根据不同的购房类型再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内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②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一年内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3)提取频次及额度
提取人单方或夫妻双方应一次性共同提交申请,同一套住房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首付款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款总额。提取购房首付款后,剩余账户余额可继续按照我市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二)优化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缴存人在我市购买保障性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贷款条件、额度、流程等事项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每名职工对每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的,预提住房公积金划转前,购房人不得办理转移及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经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购房人撤销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应会同开发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原渠道退回至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重新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此期间该部分提取资金不计息)。
(三)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得再以购买本套房产申请购房提取,可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不以住房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四)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或注销合同备案且不按要求退回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法律手段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冻结购房人个人公积金账户,在规定时限内不得办理公积金业务,并终止与该开发企业楼盘项目合作。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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