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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21-07-31 14: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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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指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受托银行应当根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负责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防范风险、存贷结合、先存后贷、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按照借款人家庭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

第八条  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账户设立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具有1年以内合法有效的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购买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六)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和尚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公积金贷款以借款人夫妻双方为单位,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其中:夫妻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经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资金供需情况,贷款最高额度执行《聊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应急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孰低计算(保留到千元),并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最高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不得高于50%:

公式一:按照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近12个月平均缴存基数×50%-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公式二: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0倍

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账户为连续逐月缴存不低于规定时间的正常缴存账户。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第十  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除符合第九、十条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房产总价款扣除已交纳购房款金额,不包括储藏间、车库的价值。购买首套房的,每笔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购买二套房的,每笔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

(二)抵押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抵押物现有价值的70%,存单质押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存单票面价值的90%;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尚未结清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和在商业银行提供担保等债务的,应将尚未结清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和商业银行担保额度等债务与本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合并计算其贷款偿还能力。

第十  符合市委、市政府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的,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和提高贷款额度。

第十 对于乡镇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凭宅基证、乡镇(办事处)的准建手续和村委会证明可以办理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

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的,最高贷款额度执行我市限额,并且不得超过应缴纳的回迁安置房屋差价款。

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交易合同上的房屋成交价款与过户时税务部门出具的价税合计发票金额不符时,按照孰低管理的原则核定贷款额度。

第十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建住房所需资金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十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其中:抵押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保证贷款最长期限为15年;质押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质押物到期日期。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贷款最长期限。

第十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差别化信贷政策的贷款利率执行,即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公积金贷款利率档次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十  公积金贷款担保可采取房产抵押、定期存单质押、缴存职工保证的方式。

(一)使用房产抵押担保的,应优先使用所购住房抵押。

1.期房抵押。借款人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商品房为期房,需办理预告抵押登记,但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前,须由住房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所购房屋竣工后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需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2.持证房产抵押。使用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或现房、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但不得使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

(二)使用银行定期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出质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三)使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同时,并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借款人作质押。

缴存职工保证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担保人信用良好;

2.担保人不得少于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及省直企业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不低于贷款额度的40%;

3.担保人保证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4.没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或尚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五章 贷款程序

十九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职工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企业资料和楼盘项目资料,公积金中心审查、备案后,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手续。

(二)借款人等贷款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

1.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首付款单据或交易发票、契税单据等购建住房相关资料;

2.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信用查询授权书等资料;

3.担保人、抵押或质押人身份证及有效的抵押、保证、质押等相关担保证明;

4.异地贷款业务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5.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查批准制度。

第二十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通过的,受托银行已与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等相关人员签订《聊城市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的,落实担保后,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发放贷款。当公积金个贷率超过85%时,经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资金供需情况,实行贷款轮候发放制度。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逾期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二十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每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二十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可以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同时抵(质)押权人应当将解除抵(质)押权利的相关证明资料交还抵(质)押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借款人或售房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采取虚假房产交易等方式骗取、套取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立即解除合同、不予发放贷款;已经发放贷款的,应当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  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 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发放公积金贷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本市以往出台的相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九本办法所规定情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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